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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禮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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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發文字號:府人任字第 1150193132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 376550000A_1150193132_ATTACH1.pdf )
主旨:有關原服務機關未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時,商調機關經依規定確認後即得比照同條第 4 項規定據以調用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5 年 9 月 21 日部法三字第 1156001182 號函辦理;併附原函 1 份。
正本: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人力任免科、本府人事處組織企劃科
10-12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勞動部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