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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花蓮市明禮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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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10日 14時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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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質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對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較弱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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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人事 | 2026-09-10 | 點閱數: 6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9 月 3 日

發文字號:府人訓字第 1150172246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來函 ( 376550000A_1150172246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50172246_ATTACH2.pdf 、 376550000A_1150172246_ATTACH3.pdf 、 376550000A_1150172246_ATTACH4.pdf )

 

主旨:有關轉(再)任聘僱人員者當年度慰勞假計算方式,及轉(再)任公務人員(聘僱人員)者之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國旅卡)休假補助費與未休假加班費核(結)算方式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5 年 8 月 28 日總處培字第 1153028264 號函辦理。

二、本案所涉相關法規:

(一)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 8 條第 3 項、第 4 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再任年資未銜接或由其他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志願役軍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者,轉(再)任當年度即得以其計至任用前一年年終之休假年資,依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之休假日數,按到職當年轉(再)任前後在職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並扣除同一年度內已請畢及依規定發給獎勵之休假日數後核給休假,年資未滿 1 年者,以 7 日按上開比例計算;次年 1 月起,以其休假年資依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給假。

(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聘僱人員年資採計、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等相關事項,準用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

三、旨揭事項自 116 年 1 月 1 日起依下列規定辦理,至生效日前之過渡期間,仍請各機關本於權責處理:

(一)聘僱人員慰勞假計算:聘僱人員再任年資未銜接,或由其他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志願役軍職人員轉任聘僱人員者,到職當年轉(再)任前後「在職月數」,比照公務人員一律計算至年終。

(二)公務人員(聘僱人員)辭職且已知將於同年度轉(再)任者,國旅卡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核(結)算採以下方式辦理:

1、原則:當事人離職時,當年度之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應全數辦理結算。

2、例外:由當事人提出書面切結,敘明其所欲請領之未休假加班費日(時)數且日後不再變更;原職機關應出具離職證明書,並敘明當事人已請休假日(時)數、已請領之國旅卡休假補助費及已核發之未休假加班費日(時)數,新職機關據以依請假規則第 8 條第 3 項規定重新核算轉(再)任到職後之休假日數及國旅卡休假補助費額度,倘重新核算後之國旅卡休假補助費額度高於原職機關者,則改以較高額度控管。

四、檢附案例說明、切結書範例、離職證明書應載明事項範例各 1 份。

 

正本:本府一、二級機關及本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

  • 離職證明書.pdf
    1) 離職證明書.pdf
  • 未休假加班費結算切結書.pdf
    2) 未休假加班費結算切結書.pdf
  • 案例說明.pdf
    3) 案例說明.pdf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pdf
    4)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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ㄌㄧ ˊ ㄩㄢ ˊ ˇ ㄉㄧ ˋ
梨園,原指唐玄宗教練歌舞藝人的地方。 後泛稱戲班為梨園;戲劇演員為「梨園子弟」或「梨園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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