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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禮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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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 1150110862 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如主旨 ( 376550000A_1150110862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50110862_ATTACH2.pdf 、 376550000A_1150110862_ATTACH3.odt ) |
| 主旨: |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 2 條、第 3 條、第 6 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15 年 6 月 5 日以臺教人(三)字第 1154201416A 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 1 份,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5 年 6 月 5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54201416D 號函辦理。 |
| 二、 |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edu.law.moe.gov.tw )下載。 |
| 三、 | 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人事處呂專員,電話:( 02 ) 7736-5939 。 |
| 四、 | 另重申,依據旨揭辦法第 5 條及第 6 條規定略以,各級學校及機構於聘任教育人員前,應確實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以下簡稱不適任人員通報查詢系統)查詢是否有不得聘任之情事,對於學校現職教育人員應每年定期查詢;又如教育人員有不得聘任情事,經學校或主管機關核准解聘、停聘或免職後,應依同辦法第 8 條規定,至不適任人員通報查詢系統辦理通報。 |
| 五、 | 鑑於司法訴訟歷時尚非短暫,為縮短教育人員倘涉不法行 為經各級法院作成有罪判決,至各級學校、機構知悉或掌 握該確定判決之期間,避免具有類此不得聘任情事之教育 人員於教育現場等服務,而生違法聘任及侵害學生學習權 與受教權之情事,請依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辦法第 5 條 第 3 項規定,對於現職教育人員,每季(每 3 個月)至少辦 理 1 次定期查詢,查詢結果並應留存紀錄,以利查考。 |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本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 |
06-24 公告本校115學年度第1次普通班代理代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