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
| 發文字號: | 府主歲字第 1140257583 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行政院函 ( 376550000A_1140257583_ATTACH1.pdf ) |
| 主旨: | 「一百十四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 說明: | 依據行政院 114 年 12 月 26 日院授主預字第 1140104024 號函辦理。 |
| 正本: | 花蓮縣議會、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花蓮縣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本府各處(本府主計處除外) |
| 副本: | 本府主計處會計科 (含附件) 、本府主計處基金科 (含附件) 、本府主計處決算科 (含附件) 、本府主計處歲計科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