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 1140246399 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 主旨: | 修正致贈公(政)務人員退休(職)紀念品之費用上限及對象,並自 114 年 12 月 10 日生效,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行政院 114 年 12 月 10 日院授人給字第 1144002212 號函辦理。 |
| 二、 | 致贈公(政)務人員退休(職)紀念品費用調增為每人新臺幣(以下同) 1 萬元以內覈實辦理。 |
| 三、 | 各機關屆滿 65 歲終止契約離職之聘用及約僱人員,得由主管機關斟酌實際任職情況及經費情形,於前開 1 萬元上限內本權責決定是否比照發給。 |
| 四、 | 行政院 96 年 9 月 27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60063657 號函自 114 年 12 月 10 日起停止適用。 |
| 正本: | 本府一、二級機關及本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