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 1140238393 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如主旨 ( 376550000A_1140238393_ATTACH1.pdf ) |
| 主旨: |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第 11 條及第 12 條業經總統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修正公布;檢附修正條文 1 份,上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7824 號(另見總統府網站: https://www.president.gov.tw 公報系統),轉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12 月 1 日部法二字第 1145903367 號函辦理。 |
| 二、 | 旨揭條文業經總統 114 年 11 月 19 日華總一義字第 11400117191 號令修正公布,並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http ://http://www.mocs.gov.tw/人事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
| 三、 | 旨揭條文係自公布日施行,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
| (一) | 第 3 條修正另予考績辦理條件,將原定「連續」任職改為「累計」任職。 |
| (二) | 第 11 條放寬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得用以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
| (三) | 第 12 條將公務人員對他人為性騷擾、跟蹤騷擾或職場霸凌等違失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增列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要件,並明定懲處權行使期間,一次記二大過者 15 年,記一大過者 7 年,記過或申誡者 5 年。 |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