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9 月 30 日臺教國署體字第 1140100300 號暨本縣衛生局 114 年 10 月 1 日花衛健促字第 1140033765 號函辦理。 |
二、 | 菸害防制法於 112 年 3 月 22 日修正施行,依第 15 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所有菸草產品皆有害,不論是使用紙菸或加熱菸,都會產生相似的有毒化學物質,請各級學校於校內張貼海報並運用跑馬燈,強化青少年菸害防制教育宣導。 |
三、 | 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將執行稽查專案,包含源頭管理、販售通路(包含禁止販賣給孕婦及未滿 20 歲之青少年)並加強禁止青少年違法使用加熱菸。 |
四、 | 國民健康署官方網站之菸害防制主題置有「電子煙防制專區」(網址: https://www.hpa.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44 ),另於 Yahoo 奇摩搜尋引擎建置「大口呼吸無菸空氣 別碰電子煙及加熱菸」主題專區(網址: https://tw.news.yahoo.com/topic/2020health ),持續製作相關資料,提供多元菸害(包括加熱菸)及電子煙危害相關素材,作為學校輔助教材或供學生查詢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