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 1140177655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文 ( 376550000A_1140177655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40177655_ATTACH2.pdf 、 376550000A_1140177655_ATTACH3.pdf ) |
主旨: | 檢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各機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職場霸凌防治處理原則」及「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範本)」各 1 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4 年 9 月 3 日公保字第 1141060203 號函辦理(併附原函)。 |
二、 | 本案係因應民國 114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增訂有關職場霸凌之申訴及處理專節(第 31 條至第 39 條規定),為精進各機關提升職場霸凌防治意識及處理職場霸凌事件之作為,並利各機關於依該辦法第 39 條訂定相關規定時有所依循,爰訂定旨揭處理原則及處理要點(範本)。 |
正本: | 本府一、二級機關及本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