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 1130229209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國教署來函 ( 376550000A_1130229209_ATTACH1.pdf ) |
主旨: |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16 條適用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1 月 15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36003206 號函辦理。 |
二、 |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第 12 條規定略以,校事會議成員包含:校長、學校家長會代表 1 人、行政人員代表 1 人、學校教師會代表 1 人、教育學者、法律學者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1 人。 |
三、 | 查解聘辦法第 16 條規定略以,為強化調查小組之專業性及公正性,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時,各主管機關應從調查人才庫推舉 3 倍到 5 倍學者專家,供學校遴選 3 人或 5 人為委員,並應全部外聘。另明定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及學校家長會代表陳述意見;學校無教師會者,應邀請該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陳述意見。其立法意旨為讓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邀請校事會議成員以外的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陳述意見,以協助學校案件之調查。惟上開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僅有陳述意見並無參與決定之權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