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 1130228480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來函 ( 376550000A_1130228480_ATTACH1.pdf ) |
主旨: |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6 款第 8 目適用疑義,補充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1 月 14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30129277 號函暨 113 年 10 月 14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30111371A 號函辦理。 |
二、 | 本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0 月 14 日前函,係依教育部 113 年 8 月 1 日臺教法(三)字第 1134600972 號書函所述 113 年 7 月 22 日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申評會)第 16 屆第 31 次會議附帶決議辦理,其目的係為避免各教育行政機關、學校辦理教師平時考核時,誤用旨揭考核辦法該目規定而嗣後遭救濟機關撤銷懲處處分,爰中央申評會作成附帶決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加強宣導,然並非以指導改以其他條目懲處教師為目的。 |
三、 | 請各學校於辦理有關教師體罰、霸凌、不當管教與其他違法處罰學生之教師平時考核案件時,除審究懲處對象之行為是否構成懲處要件外,應就案件事實及證據,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情形,予以斟酌判斷後,依考核辦法審慎評估並檢視所該當適用之條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