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
| 發文字號: | 府主歲字第 1140216549 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如說明 ( 376550000A_1140216549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40216549_ATTACH2.pdf 、 376550000A_1140216549_ATTACH3.pdf 、 376550000A_1140216549_ATTACH4.pdf 、 376550000A_1140216549_ATTACH5.pdf ) |
| 主旨: | 函轉行政院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行政院 114 年 10 月 31 日院授主預字第 1140103430 號函辦理。 |
| 二、 | 檢附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其修正對照表各 1 份,並登載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全球資訊網「主計法規」查詢網頁,各機關得自行下載參閱。 |
| 三、 | 修正生效後,奉派出差人員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定出差日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差日適用新規定。另修正後所需經費,仍在各機關原列預算相關經費項下列支。 |
| 正本: | 花蓮縣議會、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本府主計處除外) |
| 副本: | 本府主計處會計科 (含附件) 、本府主計處決算科 (含附件) 、本府主計處基金科 (含附件) 、本府主計處統計科 (含附件) 、本府主計處歲計科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