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7 日 |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 1150002387 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如說明 ( 376550000A_1150002387_ATTACH1.pdf ) |
| 主旨: | 函轉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行政院 114 年 12 月 31 日院授人給字第 1144002466 號函辦理。 |
| 二、 | 檢送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