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 1140247555 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詳如說明 ( 376550000A_1140247555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40247555_ATTACH2.pdf ) |
| 主旨: | 有關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觀光署)函請「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國旅卡)特約商店聯盟」移除所屬網站及社群媒體載有該署臺灣觀光品牌標誌之廣告圖(照)片,並於各項宣傳廣告增加非屬政府委託或授權單位相關文字一案,請查照轉知。 |
| 說明: |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4 年 12 月 12 日總處培字第 1140024927 號函轉觀光署 114 年 12 月 1 日觀業字第 1140925349 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
| 二、 | 為提供公務人員及一般民眾查詢特約商店相關資訊,人事總處委託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以下簡稱聯卡中心)建置國旅卡網站( https://travel.nccc.com.tw ),人事總處及觀光署均未委託聯卡中心以外之民間團體建置其他網站、手機 APP 或 QRCode ,公務人員如欲查詢國旅卡特約商店等相關訊息,仍請以上開「國旅卡網站」登載資訊為準。 |
| 正本: | 本府首長辦公室、本府一、二級機關及本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