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 
| 發文字號: | 府人任字第 1140207490 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如說明 ( 376550000A_1140207490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40207490_ATTACH2.pdf 、 376550000A_1140207490_ATTACH3.pdf 、 376550000A_1140207490_ATTACH4.pdf ) | 
| 主旨: |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第五點,並自 114 年 10 月 16 日起生效,請查照。 | 
| 說明: | 依據行政院 114 年 10 月 16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430268761 號函辦理;並檢附該函影本及其附件。 |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