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 1140206687 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陸委會函、 114 年專案查核期間無意願配合查核人員列管表範例、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 ( 376550000A_1140206687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40206687_ATTACH2.pdf 、 376550000A_1140206687_ATTACH3.pdf 、 376550000A_1140206687_ATTACH4.pdf ) | 
| 主旨: | 函轉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常態化制度化查核軍公教人員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中共相關身分證件」專區,及檢送修正「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一案,請各校加強宣導辦理,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4 年 10 月 16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0107542A 號及陸委會 114 年 10 月 2 日陸法字第 1140401158 號函辦理。 | 
| 二、 | 依陸委會 114 年 10 月 2 日函以,該會業依 114 年 7 月 28 日「研商建立各機關(構)學校人員任用資格符合兩岸條例相關規定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會議決議,於該會全球資訊網建置「常態化制度化查核軍公教人員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中共相關身分證件」專區(https://www.mac.gov.tw)。 | 
| 三、 | 另「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及「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亦予修正,自 115 年 1 月 1 日軍公教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正式施行後,應依新版範圍表及具結書辦理查核。 |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