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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禮快報
- 115-4/3~6 民族掃墓節連假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
| 發文字號: | 府主會字第 1150042386 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行政院主計總處 115 年 3 月 4 日主會財字第 1151500134 號函、經費結報檢附原始憑證及其他單據表修正項目 ( 376550000A_1150042386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50042386_ATTACH2.pdf ) |
| 主旨: | 函轉行政院主計總處推動簡化各機關同仁短程洽公搭乘計程車結報方式一案,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 115 年 3 月 4 日主會財字第 1151500134 號函辦理。 |
| 二、 | 基於各機關組織文化之差異,部分機關同仁短程洽公搭乘計程車之結報方式已有更為簡化之做法,如透過採購方式與計程車業者簽約,搭乘同仁毋須申報車資,而係由機關與業者結算,此為最簡便方式;如機關非透過採購,而係由同仁申報車資,則可再依報支型態分為 2 種: |
| (一) | 定額型:就經常往返路線,採定額免檢附收據(以下簡稱免檢據)方式辦理報支。 |
| (二) | 覈實報支型:依實際金額本誠信原則以報支單報支免檢據;倘機關經評估風險控管仍有檢附支用單據之必要者,再檢據報支。 |
| 三、 | 綜上,短程洽公搭乘計程車有 4 種結報方式可供選擇,包括與計程車業者簽約、定額免檢據、覈實免檢據及覈實須檢據,機關可依組織文化及控管機制選擇其適合者,且前述 4 種結報方式,依短程車資型態,在同一機關可多元併行(例如經常往返路線採定額免檢據,其餘覈實須檢據)。而為行政簡化,鼓勵尚須檢據機關朝免檢據方式辦理,爰將短程車資支用單據重新定位,由原始憑證之附屬書類改列為其他單據,並修正「經費結報檢附原始憑證及其他單據表」(如附件)。 |
| 正本: | 花蓮縣議會、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 副本: | 本府主計處歲計科 (含附件) 、本府主計處基金科 (含附件) 、本府主計處決算科 (含附件) 、本府主計處統計科 (含附件) 、本府主計處會計科 (含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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