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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禮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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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發文字號:府人任字第 1150198427B 號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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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主旨:有關擔任 114 年各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工作之輔導員,於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滿後經機關認定輔導績效良好者,請依規定予以敘獎,請查照。
說明:
一、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以下簡稱輔導要點)第 4 點第 1 款規定:「為增進受訓人員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其品德操守、服務態度,應根據實際工作內容,遴選具有以下資格之一者擔任輔導員,其人數不以 1 人為限: 1.直屬主管。 2.具有受訓人員考試錄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以上,或曾任受訓人員分配訓練之相當職務,足堪擔任輔導工作之資深人員。」第 9 點規定:「輔導員對受訓人員之輔導,除未依規定進行輔導或輔導績效不佳者外,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予敘獎。」且各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亦有相同之規定。
二、基於即時獎勵原則,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滿後,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逕依上開規定,對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輔導績效良好之輔導員,依個案具體事實,公平審慎核酌及時予以敘獎,以慰辛勞。茲提供以下敘獎原則供參:
(一)確實辦理輔導及考核工作:
1、依據輔導要點第 5 點所定 4 項輔導重點及實施原則,充分提供錄取人員充實工作所需知能、培養品德操守、教導服務態度,並確實瞭解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與成績評量規定,提供適當之輔導及給予必要之協助。
2、確實依據輔導要點第 6 點所定輔導方式,分別辦理職前講習、工作觀摩、專業課程訓練或輔導及個別會談等 4 項作業。
3、每月至少核實完整記載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 1 份,並送直屬主管及單位主管核閱。
4、訓練期滿考核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於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詳實評分。
(二)敘獎額度建議嘉獎 1 次。
正本: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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