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中區域內容
明禮快報
主內容區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府人任字第 1150173169B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 ( 376550000A_1150173169B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50173169B_ATTACH2.pdf 、 376550000A_1150173169B_ATTACH3.pdf 、 376550000A_1150173169B_ATTACH4.pdf 、 376550000A_1150173169B_ATTACH5.doc )
主旨:檢送考試院民國 115 年 8 月 26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 3 條、第 5 條、第 8 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5 年 8 月 28 日部銓二字第 1156000487 號函辦理;並檢附該函影本及其附件。
二、旨揭規定修正內容,主要係放寬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範圍,並明定未列入提敘認定辦法第 3 條第 1 項對照表之人員,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認定方式,以及放寬性質相近之認定標準。
三、現職公務人員如具有修正規定所定得採計提敘之曾任年資,得依規定申請提敘俸級,惟最多採計提敘至現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為止。符合資格人員應先向原服務機關、學校申請開立提敘用服務證明書(格式如附件),再檢具該證明書向現職服務機關提出申請。於 115 年 11 月 30 日前申請提敘者,溯自 115 年 8 月 28 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起生效。
四、請各機關、學校配合旨揭規定辦理,嗣後受理前開人員申請開立提敘用服務證明書時,務必使用最新格式,並覈實填列各欄位資料;另受理所屬公務人員提敘申請時,請確認其檢具之原服務機關、學校開立服務證明書格式及內容,並依規定期限辦理後續提敘審定事宜。
五、另有關報酬支給具全國一致性標準者(如代理教師)之職等相當之對照認定方式,銓敘部俟會同相關主管機關研議後另案通函轉知。
正本: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人力任免科、本府人事處退撫福利科、本府人事處組織企劃科
09-24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