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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花蓮市明禮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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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人事 | 2026-09-02 | 點閱數: 4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府人訓字第 1150170381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函轉銓敘部關於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選會)及各地方選舉委員會已公告民國 115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事項,為落實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相關規定,請轉知同仁知悉。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5 年 8 月 26 日部法二字第 1156000459 號書函辦理。

二、中選會及各地方選舉委員會業於本( 115 )年 8 月 20 日發布旨揭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公告,並將於同年 8 月 31 日至 9 月 4 日受理候選人登記之申請,請各機關人員於選舉期間,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

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6 條及第 20 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次依中立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亦不得要求他人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基上,為確保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公務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辦理期間,除不得違反中立法相關規定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又有關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依中立法第 10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至基於職責受指示辦理宣傳機關政策相關事宜,或受指派代表機關表達行政機關立場之行為,則無違中立法之規定。

四、又依中立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此外,依同法第 13 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公告起至投票日止,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基於宣傳、造勢或拜票等意圖所為造訪活動,並應於機關學校固定辦公或處理公務之場所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五、為利各機關對個案行為適法性之判斷,銓敘部已將中立法相關釋示及問答集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人事法規/解釋函令/捌、服務;公告資訊/常見問題/法規司),供查參。

 

正本:本府一、二級機關及本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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ˇ ㄖㄨ ˊ ㄇㄨ ˋ ㄖㄢ ˇ
濡,沾染;耳朵常聽,眼睛常看。指無形中受到影響而被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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