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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禮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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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 1150069797 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如文 ( 376550000A_1150069797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50069797_ATTACH2.pdf 、 376550000A_1150069797_ATTACH3.pdf 、 376550000A_1150069797_ATTACH4.odt 、 376550000A_1150069797_ATTACH5.pdf ) |
| 主旨: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轉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 4 條之 2 、第 4 條之 3 ,業經該部於 115 年 4 月 8 日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
| 說明: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5 年 4 月 10 日總處培字第 1150014378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其附件。 |
| 正本: | 本府一、二級機關及本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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