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 1140234280 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如文 ( 376550000A_1140234280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40234280_ATTACH2.pdf 、 376550000A_1140234280_ATTACH3.pdf ) |
| 主旨: | 修正「花蓮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
| 說明: | 檢附「花蓮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修正對照表及附表各 1 份。 |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刊登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