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
| 發文字號: | 府人任字第 1140229711 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如說明 ( 376550000A_1140229711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40229711_ATTACH2.pdf ) |
| 主旨: |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6 條、第 9 條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考臺銓一字第 11400043161 號、院授人培揆字第 11400028512 號令修正發布;檢送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轉請查照。 |
| 說明: | 依據銓敘部 114 年 11 月 18 日部銓四字第 1145897354 號函辦理;並檢附該函影本及其附件。 |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