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 1140211374 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如文 ( 376550000A_1140211374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40211374_ATTACH2.odt ) |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要點」第 6 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以臺教師(三)字第 1142602864A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行政規則修正規定各 1 份,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4 年 10 月 23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42602864B 號函辦理。 |
| 二、 | 旨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edu.law.moe.gov.tw )下載。 |
| 三、 | 若對該行政規則修正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林小姐,電話:( 02 ) 7736-5649 。 |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中部、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小部、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國中部、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