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 1140188594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 376550000A_1140188594_ATTACH1.pdf ) |
主旨: | 函轉 115 年至 117 年國民旅遊卡制度依現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9 月 17 日總處培字第 1143027019 號函辦理(併附原函 1 份)。 |
正本: | 本府一、二級機關及本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