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9 月 8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 1140177965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文 ( 376550000A_1140177965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40177965_ATTACH2.pdf 、 376550000A_1140177965_ATTACH3.pdf ) |
主旨: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轉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7 條第 4 項規定解釋令」1 份,請查照。 |
說明: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9 月 3 日總處培字第 1140020594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其附件。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