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法務部108年8月6日法廉字第10800052890號函辦理。 二、 相關文號:行政院108年7月26日院臺法字第1080095191B號函、院臺法字第1080095191C號函及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會銜108年7月26日院臺法字第1080017469A號、考臺組貳一字第10800057432號、院台申壹字第1080102492B號函。 三、 請協助轉知所屬機關旨揭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及第14條,自108年8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