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112年11月28日醫花醫勤字第1120012283號函辦理及本府112年11月8日府人福字第1120224425A號函計達。 二、 查本府與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簽訂之健康管理醫療合約書,原合約對象為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茲因該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考量本府所屬機關、學校特性不同,爰請各機關學校如擬與該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簽訂醫療服務特約,請另行文逕洽該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