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2年7月17日臺教人(四)字第1124201825B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 二、考量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之立法精神,對於現職或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辦理退撫及資遣之基本條件、年資採計及相關限制等基礎事項均為一致,以維持整體教職員退撫權益及制度基本原則之衡平性。是以,適用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之教職員補提繳退撫儲金範圍,亦應與現職教職員一致為宜,教育部爰發布旨揭解釋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