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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10-18 環教宣導-神奇節電魔法(中年級)

學生藥物濫用執行計畫

全人教育 / 2024-08-19 / 點閱數: 1276

花蓮縣花蓮市明禮國民小學

110年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執行計畫

一、依據:

(一)行政院 106年 7月 21 日院臺法字第 1060181586 號函頒「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

(二)教育部 108年 2月 20 日臺教學(五)字第 1080018057 號函頒「教育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實施計畫」

(三)教育部 109年 12月 2 日臺教學(五)字第 1090149031C 號令修正發布「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

(四)教育部 110年 5月 10 日臺教學(五)字第 1100062913 號函修正「教育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實施計畫」。

二、目的:

(一)透過健康促進概念,提供學生整體性與持續性的預防輔導措施,以維護學生身心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

(二)結合家長組織及民間團體,規劃可及性與普及性的反毒宣導作為,形成風氣。

(三)提升學校人員及家長防毒責任,加強渠等防毒意識及必要支援,發揮初級預防功能。

三、執行作為:

(一)依據學校特性結合社區資源,訂定「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執行計畫,並成立「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小組(如附件 1)

(二)充實學生藥物濫用防制教育宣導具體執行作為:

  1、辦理反毒教育多元活動時,結合時事議題,將藥物濫用防制議題融入各課程教學內容,豐富其內容及增加宣導密度。

  2、每學期針對學生辦理「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校園多元宣教活動 1次,並融入相關課程,並利用週(朝)會,升旗,班會等時機不定期密集宣導(或辦理多元活動)。

  3、利用相關集會活動時間、友善校園週、家長會、親職座談或班級群組向學生及家長會進行反毒宣導。

  4、寒、暑假前寄發學生家長聯繫函,內容應包含「防制學生藥物濫用」 及反毒各項宣導,並勤與家長聯繫,落實工作推行。

 (三)強化校園反毒專責人員職能訓練具體執行作為:

  1、辦理「加強教育人員反毒知能研習」等多元活動或鼓勵教師參加防制藥物濫用研習課程,每年至少 1小時。

  2、不定期於校務會議、教師晨會等相關時機實施反毒教育宣導。

  3、教師應配合課程內容規劃,實施防制藥物濫用相關教學。

 (四)藉由環境監控降低毒品可行性具體執行作為:

  1、主動關懷有藥物濫用之虞學生,配合執行校外聯合巡查工作,落實國中小學生中輟通報、協尋機制及加強防制藥物濫用宣導。

  2、教育人員應透過觀察、晤談或家庭訪問,提供特定人員建議名冊,藉由關心學生生活、學習狀況及密切親師聯絡,在學生疑似有藥物濫用異常行為時,即進行關懷、輔導或實施尿液篩檢。

  3、依國教署 109年 6月 3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74437 號函,學校可於特定人員會議進行個案評估,以密件方式將關心人員名冊函送校外會彙整,透過教警合作機制,回饋學校個案校外狀況,校外會以密件方式函請學校,依警政單位關心人員盤查紀錄表針對案內學生進行查察,並於 5 日內完成資料填覆後以密件方式函復校外會,案內若非特定人員者,依特定人員事實認觀察建議原則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生活狀況風險觀察表進行評估,若學生為特定人員應依前開規定實施尿篩。

(五)建立特定人員名冊,完善尿液篩檢機制具體執行作為:

  1、學期初 3週內依特定人員類別提出建議名冊(第 4類特定人員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書格式如附件 2),或運用藥物濫用篩檢量表(DAST-20 學生填寫)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生活狀況風險觀察表(教職員填寫),於特定人員審查會議,簽請校長核定後填報學生個案追蹤輔導管理系統特定人員名冊,並每月滾動式修正。

  2、執行尿液檢驗時均須列入特定人員始可檢驗,學期中如發現學生疑似施用或持有不明藥物、有精神或行為異常,經觀察或以其他方式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簽請校長核定納入特定人員名冊,落實校園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查察(不得僅取得家長同意書)

  3、每月陳報特定人員調修名冊(學校每月提報討論紀錄備查;名冊所列學生每學期至少須執行 2次以上篩檢,以作為增減人員參考)。

  4、依教育部「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及聯絡處尿液篩檢作業協調會,執行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工作,採驗時機及方式如下:

    (1)指定(定期)尿液篩檢:於指定期間內,針對學校特定人員以抽驗方式實施尿液採集後,由檢驗單位進行確認。

    (2)臨機(不定期)尿液篩檢:

       A.於每學期開學、連續假期及長假後依特定人員名冊進行抽驗。

       B.發現學生施用或持有不明藥物、有精神或行為異常,經觀察或以其他方式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得隨時採驗。

       C.檢驗方式:使用快速檢驗試劑進行初篩,初篩為陽性反應者,再行採集尿液由檢驗單位進行確認。

    (3)個案尿液檢體(含快篩陽性、遭警查獲及自行坦承者)均應以低溫保存(如當日無法送達應先冷凍),交由聯絡處協助送至檢驗單位實施複驗,以確認學生是否用藥及用藥種類,臨機尿篩如表現為陰性,經學校判斷有施用毒品嫌疑者,可送校外會轉請法醫研究所協助新興毒品相關品項檢驗;如表現為陽性反應,依指定尿篩作法辦理後送復驗事宜。

(六)強化輔導諮商網絡,建立追輔及轉介機制具體執行作為:

  1、學校成立春暉小組時,應請個案家長共同參與輔導工作,除善用教材(請守護他藥物濫用青少年家長親職手冊),運用社會資源(輔導諮商中心、各縣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各縣市醫療單位、警政單位、少年輔導委員會、法律扶助基金會等)共同關懷支持孩子外,並應採取增強家庭(長)功能的方式(如辦理親職教育等),以確實提升輔導之成效。

  2、申請聯絡處心理師或春暉志工認輔個案,相關成效併同反毒月報表陳報。

  3、學校發現藥物濫用「確認」個案,應立即完成校安通報(未滿 18歲者同時進行法定通報),並成立「春暉小組」實施輔導,依輔導進度上傳至教育部「藥物濫用學生個案輔導管理系統」,不得要求、逼迫學生「放棄學籍、休、轉學」,以落實輔導機制。

  4、春暉小組成立(開案會議)與發校安通報時機:

     知悉學生經確認檢驗尿液檢體中含有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者及自我坦承或遭檢警查獲或其他網絡通知涉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完成校安通報(注意未滿 18歲通報類別為兒少案件並通報 113),一週內完成成案會議(新增專責警力,必要時得列入春暉小組編組邀請對象),並定期完成學生個案追蹤輔導管理系統學生資料與輔導紀錄填報。

  5、「春暉小組」個案經輔導 3個月後,應採集個案尿液,由聯絡處協助將檢體送至檢驗機構,經報告確認陰性後,召開結案會議,始可解除管制,仍應持續將學生列為特定人員觀察。

  6、個案經春暉小組輔導三個月後,應採集尿液再送檢驗機構檢驗,經確認檢驗尿液檢體中含有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者,應再實施輔導一次(三個月),並協請家長將個案轉介至衛福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及函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7、藥物濫用學生有休學、畢(結)業、安置等情形致輔導中斷時, 18歲以下者:

     依各地方政府之「藥物濫用學生未完成春暉輔導離校者後續輔導流程」辦理並將轉介單、會議記錄及校安通報以密件函送校外會轉介毒危中心(一、二級)或社會處(三、四級)18歲以上者:應評估個案是否需追蹤輔導、戒治及查察,再將資料移轉,取得同意書者未滿 20歲家長簽署,滿 20歲本人簽署)移轉至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無法取得同意書者移轉至警察機關。

  8、個案有繼續升學或轉學,依「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通報注意事項」透過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機制,轉銜至新入學學校,接續輔導;原就讀學校於轉銜學生離校後,持續追蹤 6個月;滿 6個月學生仍未就學者,原就讀學校應於通報系統通知主管機關,列冊管理。

  9、依國教署 108年藥物濫用個案輔導追蹤第 2次管控會議紀錄宣導有關休學的學生,仍具有學籍身分,依據中離相關輔導要點規定,學校仍應予以定期追蹤;另外義務教育階段(強迫入學)的學生,畢業後會向上轉銜至另一個學校,請學校持續追蹤後續轉銜狀況及輔導情形。

  10、依校園防毒通報作業重點,校長應掌握校內高風險學生,建構完善預警、清查及輔導機制並主持「特定人員提列審認會議」、「春暉小組開、結案會議」及「校園安全會議」等相關涉學校重點及高關懷學生會議。

四、經費:

本執行計畫陳奉校長核可後實施,有未盡事宜,另行補充或修訂

    亦同。

詳見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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