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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幼兒園 - 幼兒園 | 2018-08-01 | 點閱數: 1954

公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第 一 條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規
           定,設立於花蓮縣之公立幼兒園及私立幼兒園。
 

第 三 條  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教保
  及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行政
 、業務及基本設備所需之費用;私立幼兒園得用以支
 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費,或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

三、代辦費:指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下列費用:

(一)材料費:輔助教學所需之繪本、教學素材及文具
 用品等費用;其不得支應於購置才藝(能)教學用品

(二)活動費:配合節慶等特定主題之教學活動所需場
 地布置費、校外場地使用費及雜支費用(以該項教
 學活動經費總額百分之五為限);其不得支應團體
 旅遊及才藝(能)學習活動等費用。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及
  燃料費等。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燃料費、保養修繕、保險
 及規費等。

(六)課後延托費: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期間辦理平日
 課後延托服務,相關人員加班鐘點費及行政支出
 等。

(七)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規費。

(八)家長會費:幼兒園家長會行政及業務等庶務費用。

(九)其他:代購運動服(制服、圍兜)、書包及餐具,
  或辦理戶外教學之門票及交通費(租賃車輛或大
  眾交通運輸工具)。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辦理寒暑假收托服務,依前項第二款
     、第三款第三目及第四目所定收費項目及收費額度,得按
      月數收取費用。

幼兒園應依前二項所定項目收取費用,並得視實際需求減
       列收費項目;且不得向家長收取所定項目以外之費用。

第一項第三款第九目所定項目,應由家長自行決定是否購
      買或參加,幼兒園不得強制要求。

教保服務人員於正常工時以外提供服務者,其鐘點費等相
       關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第 四 條  公立幼兒園各收費項目應收取費用之基準,由本府另定
           並公告之。

私立幼兒園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自定次學年度之收費數
       額,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本府備查。

幼兒園應於招生相關資訊中,載明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
      費規定,並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內將相關規定公布於幼
      兒園資訊網站、本府指定網站及教育部全國幼教資訊網。
 

第 五 條  幼兒中途入園,幼兒園應以實際入園之日為基準日,依
          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一、學費及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
  數三分之一者,收取全額費用。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
  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
  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一。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
 相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
 比例收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入園當月收
 取費用,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第 六 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以實際退園之日
          為基準日,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及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
  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
  數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
 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
  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
 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比
 例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比
 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
      項目及數額。
 

第 七 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
           達五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
          餐費及交通費等,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幼兒園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
       續達五日(含假日)以上者,應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
       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等,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前項規定之。
 

第 八 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應事前
          扣除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如須辦理補
          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第 九 條  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及繳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幼
          兒實際入園日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並由園方、家
         長各收執乙份。

本辦法所稱就讀日數比例,以幼兒當月實際就讀日數除以
      幼兒園當月教保服務日數計;就讀月數比例,以幼兒全學
     期實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全學期教保服務月數計,其未
     滿一個月部分,按幼兒就讀日數收取費用。
 

第 十 條  幼兒園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應依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設置專帳處理,並依規定年限保存收支憑證。

私立幼兒園會計帳簿與憑證之管理,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
       理。
 

第 十一 條  幼兒園收退費用如有違反本辦法、所定收費項目或數額者
       ,除依本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辦理外,並應立即退費
        。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施行後,尚未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改制為
        幼兒園之托兒所、幼稚園,仍依原收、退費規定辦理。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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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ㄍㄨ ˇ ㄗㄨㄛ ˋ ㄑㄧ ˋ
意指作戰時擊第一通鼓,戰士們最能鼓足勇氣。後比喻做事時要趁著剛開始時的勇氣去做才容易成功。與「打鐵趁熱、一氣呵成」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