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明禮國民小學校園數位學習載具借用機制與管理辦法
112.04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有效使用及管理數位學習載具,依據109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1297號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1090331府教務字第1090057927號函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109年8月20日府教務字第1090166531號函頒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內使用行動載具注意事項」訂定特訂定「花蓮縣明禮國民小學校園數位學習載具借用機制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數位學習載具係指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具有資料運算存取、文件編輯、連結網路並裝有學校指定載具管理系統之可攜式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第三條 本校數位學習載具管理人員(資訊組長及各項參與計畫之教師),其職責如下所列:
一、關於數位學習載具管理事項
二、關於數位學習載具維修維護事項。
三、關於數位學習載具使用管理辦法執行事項。
四、關於數位學習載具知識及保養常識指導事項。
第四條 本辦法借用對象限於全校教職員及學生(家長代表申請),且主要以行政、教學、學習活動範圍為主,不得挪為私人之用途。學生用數位學習載具依據每年班級數及載具數量做適當分配,並由授課教師共同協助管理。
第五條 教職員若需整學年借用數位學習載具,需於該學年開始日兩週內辦理借用手續,於該學年休業式前一週辦理歸還手續,並請事先聯絡管理人員(資訊組長)約定時間。可否借用仍須視當年度載具數量調配結果。
第六條 借用人應善盡設備使用、維護、保管之責任,避免受到污損(例如受食物或飲料沾污)、摔落、敲擊、蓄意破壞,並遠離高溫或潮溼之環境,以保護設備可正常運作, 如遇異常或其他意外狀況,借用人應立即將設備送交管理者。
第七條 本校如遇大規模遠距授課,或自主因應班級編排及課程需求須進行線上或混成式教學之情事,優先考量經濟弱勢或家中無相關設備之學生,提供數位學習載具借用。
第八條 借用時間如下:
一、班級用數位學習載具每次借用以一個學年為限。
二、學生用數位學習載具每次借用以當次教學活動為限,教學活動結束立即歸還。
三、其他校內外活動一次借用一週為原則,可延長期限或提早歸還。
四、家長因應特殊狀況(災害、疫情等)進行線上或混成式教學而借用學生用數位學習載具,復課上學當日立即歸還。
五、如因特別原因,管理人員得緊急收回借出之數位學習載具。
第九條 教師應於學生使用數位學習載具前指導學生依正常之程序操作使用,並善加維護保管,數位學習載具如有遺失或人為損毀情事,借用人需以同款或更高之機型、恢復原貌或照價賠償為處理原則。教師如果善盡指導學生數位學習載具操作及注意事項,仍發生學生用數位學習載具遺失或人為損毀情事,由使用學生負完全責任。
第十條 家長因應特殊狀況(災害、疫情等)進行線上或混成式教學而借用學生用數位學習載具,學生及家長應善加維護保管,數位學習載具如有遺失或人為損毀情事, 借用人需以同款或更高之機型、恢復原貌或照價賠償為處理原則。
第十一條 借用本辦法之設備應遵守網路禮節、著作權法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相關之法令規定。
第十二條 師生使用學習載具之個人資料應自行備份;使用完畢後,應自行刪除或登出個人帳號或檔案…等,資料毀損或遺失,管理人員不負相關責任,不得請求修復及賠償。
第十三條 班級借用請在領用時當場確認載具序號並清點配備無誤。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花蓮縣明禮國民小學財產借據
依據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居家線上學習參考指引」及各校訂定之數位學習載具借用機制與管理辦法,擇一勾選。
o因教學事務或行政專用,茲向明禮國小借用學習器材如下:
o因應特殊狀況(災害、疫情等)進行線上或混成式教學而向明禮國小借用學習器材如下:
項次 |
輔具名稱 |
數量 |
備註(原價) |
o |
Surface Go2 |
1 |
13900 元 |
o |
Surface 充電器組+鍵盤充電線 |
1 |
1000 元 |
o |
Chromebook |
1 |
13000 元 |
o |
Chromebook 充電器組 |
1 |
1000 元 |
o |
IPAD |
1 |
10500 元 |
o |
IPAD 充電器組 |
1 |
1000 元 |
借用日期: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借用人於借用期間應善盡保管之責,所借用物品若因使用不當操作以致損壞,應由使用人自費修復後歸還。若設備遭竊遺失,借用人於報警後回報花蓮縣明禮國民小學核備,並依財產管理辦法辦理賠償。
教職員借用人 (簽名): ____________
借用學生姓名: ____________ 班級: 家長(簽章):_______________
歸還確認(管理人員簽名) : ____________